现年51岁的魏某曾是吉林省吉林市某医院的一名护士,她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后被判处刑罚,在此期间,医院仍为她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共计14万余元。在她被开除并解除人事关系后,今年4月,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她返还医院为她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及应发工资差额。
8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吉林省船营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魏某返还医院不当得利款1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吉林市某医院与魏某曾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医院聘用魏某从事呼吸内科护理单元护士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解除合同条款中还约定,如魏某受到开除处分,本合同解除。
2019年1月23日,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魏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万元。魏某不服提出上诉后,2019年11月2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9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8月11日,吉林市卫健委作出决定,给予魏某开除处分。2023年7月7日,医院向魏某发放《告知书》,告知魏某医院与其解除合同,予以开除并解除人事关系,开除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
魏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后,吉林市某医院仍为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福利待遇。具体包括: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45118.8元、失业保险1842.24元、工伤保险1297.48元,2019年1月至2024年4月缴纳住房公积金61312元,2019年1月至2024年1月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30948.75元,合计14万余元。魏某被羁押后,医院未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该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魏某基本工资为3663元,医院同意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即基本工资的75%向魏某发放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共计1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并将该费用自魏某应返还的不当得利款中扣除。
法院认为,魏某原系医院员工,根据相关规定,在她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后,医院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自魏某被羁押时起,医院为魏某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福利待遇共计14万余元,该期间内魏某并未向医院提供劳动,故魏某取得此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魏某被刑事拘留后,并未向医院提供劳动,现医院主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基本工资的75%标准向魏某计发生活费,应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标准计算,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期间,某医院应向魏某发放基本生活费为3万余元。扣除该款后,魏某仍应返还医院11万余元。
据此,今年6月28日,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某返还吉林市某医院不当得利款11万余元。
来源:红星新闻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