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上海长宁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老刘与被继承人王老太毫无血缘关系,却凭一份遗嘱将老太的亲生子女和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独占全部遗产。
老刘称,王老太早年与前夫离婚,晚年与子女关系不睦,长期住在养老院,还患有骨髓炎。自己自幼学医,常在养老院门口给老人们看病,因给王老太治疗有效果,老人便认他做了干儿子,之后两人共同生活。
2023年11月2日,91岁的王老太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明确去世后名下所有的财产均由老刘继承。一个多月后,王老太在家中摔伤,经医治无效后去世,自己理应按遗嘱继承遗产。
但王老太的孙子小林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他辩称,奶奶晚年一直由父亲大林照料,2016年父亲身体不好,才将奶奶送进养老院,其间仍不定期探望,直到2019年父亲健康急剧恶化无法前往,2020年去世。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自己去养老院想接手奶奶的养老事宜,却被告知奶奶已于2019年底被“干儿子”老刘以“去山东探亲”为由接走,之后便杳无音信。
小林还指出,王老太2014年曾立过公证遗嘱,明确将遵义路的房产留给自己,名下银行存款也应由子女法定继承。
遗嘱见证笔录和视频录像显示,王老太将老刘称为自己的大儿子,还称“小儿子大林于2023年刚去世,其他子女都不管自己……”遗嘱见证律师也表示,是经过老刘联系见证,但并未告知他们并非母子关系。
法官前往老人最后生活的地方展开实地调查,走访了周边村民,还去医院调取了王老太的抢救记录。2023年12月22日的病历显示:“患者已昏迷、呼吸困难六小时,六小时前家属发现呼之不应、口吐白沫、呼吸困难。”但医院上午10点54分才接到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11点05分到达,11点40分宣布死亡。“这意味着,老刘在发现王老太昏迷后,延迟了数小时才求救,严重耽误了抢救。”
王老太每月有上万元养老金,去世前一年左右,她多年积攒的20余万元定期存款被陆续转成活期,办理业务的都是老刘。这些钱最终通过ATM机取走,每次取款金额都刚好卡在ATM机取款上限,还常常连续数日分多笔操作。
面对证据,老刘改口称这些钱是王老太“赠与”的,却拿不出任何赠与证明;对于养老金的去向,他说“全给王老太买药了”,同样无法提供购药凭证。
法官指出,王老太有高额养老金,而老刘却无稳定收入,共同生活期间,老刘将王老太的存款支取殆尽,即使不算房产,老刘已从王老太身上获得诸多经济利益。
更令人震惊的是,老刘在王老太去世后,既没通知其家属,也没办理后事,竟将骨灰撒在了山野,严重违背人伦情理。
综合上述调查,上海长宁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所立代书遗嘱虽形式合法,但老刘编造人设博取王老太的信任与同情,同时人为阻断王老太与家人联系,致其误以为子女、孙子对其不赡养、不关心,导致王老太立遗嘱存在“动机错误”。该动机错误因老刘欺诈产生,且在遗嘱订立的视频录像和见证笔录中对外表达,已构成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鉴于遗嘱需体现真实意愿,动机受欺诈污染则应认定非真实意思,故该代书遗嘱无效。
遗产处理方面,老刘对王老太的扶养是建立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之上,不构成合法的抗辩事由,亦不能因此分得遗产。王老太名下房产依公证遗嘱由小林继承;老刘所述获赠存款无证据,其取走的20余万元定期存款属遗产,因存款无有效遗嘱,由在世子女及小林法定继承,法院支持小林均分主张。
最终,法院驳回老刘全部诉请,判令其交还20余万元存款。老刘上诉后,二审法院于近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核心在于遗嘱并非王老太的真实意愿。《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要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核心,且遗嘱需“体现真实意愿”。老刘编造人设博取信任,且人为阻断王老太与家人的联系,导致王老太误以为子女、孙子不赡养自己,基于这一受欺诈产生的“动机错误”订立遗嘱。故这份代书遗嘱被判定无效。
遗嘱无效原因:1.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遗嘱非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受欺诈,受胁迫订立,或遗嘱是伪造的、被篡改的。3. 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代书遗嘱需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者等),且需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需经公证处合法公证,程序违法则可能无效。5. 遗嘱人在订立多份遗嘱后,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付建表示,无血缘关系也能依据遗嘱继承遗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也可以依据遗嘱继承遗产。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