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在多家官方媒体报道之后发文,竟惹来32万元判赔之祸。”博主赵先生说,10月17日此案二审开庭,他已申请涉事网红李佳琦出庭说明当时情况。
接连道歉——
李佳琦带货直播花西子眉笔怼网友登上热搜,道歉后公关发声明
有媒体报道称,2023年9月10日,知名主播李佳琦带货直播花西子一款价值79元的眉笔时,网友质疑花西子价格越来越贵,没想到李佳琦当即反问说“哪里贵了,这么多年都是这个价格。”他怼网友说,“不要睁着眼睛乱说,国货品牌很难的,有的时候自己原因好吧,这么多年了工资涨没涨,有没有认真工作。”
该言论引发网友热议,随即“李佳琦带货怼网友”等话题冲上热搜。
同年9月11日凌晨,李佳琦道歉称,他本就是一个彩妆柜台销售员,“我说的话辜负了你们的期望,真的很抱歉。”封面新闻曾报道说,除李佳琦道歉外,花西子也在该事件中受到影响,网上“花西子打工人专属货币单位”等热搜话题不断,引发“花西子有多贵?”“花西子付给李佳琦多少佣金?”等质疑声。
在这样的情况下,同年9月19日,花西子通过官方微博以“一封信”形式发布“声明”称,“真诚地和大家说声抱歉,过去一周花西子受到了全网极大的关注,我们诚惶诚恐、手足无措,品牌此前也一直没有发声。这段时间里,我们不断吸收大家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网上发文——
官媒报道后博主引离职公关原话称“声明”像小学生作文
2023年9月20日,澎湃新闻等多家官方媒体对“声明”等内容跟进采访报道,网上出现“知情人称花西子相关声明非公关部门撰写”“花西子公关部或集体离职”等声音。
当天下午5:16,一篇标题为《对话花西子离职公关:声明像小学生作文,无法对抗老板意志》的文章发布在微博等平台上。
这篇文章作者是赵先生,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初他看到多家官方媒体报道之后,联系上了花西子公关部员工侯某,留有录音等证据。
他说,该文以对话体形式呈现,主要内容是侯某透露早在花西子的那《一封信》发出之前,有多人已提交离职申请,只剩一些入行不久的年轻公关,“我同时援引侯某说的《一封信》就像是‘小学生作文’,和公关部没有关系,具体是谁所写,我们也不太清楚”“出于职业道德、操守,我们只能离职,老板的决策和公关部提供的意见出入太大”等,同时将这些原话写进文章里面。
赵先生说,令他没有料到的是,两年后的2025年4月3日,他突然接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法官电话,核实他身份后,对方说,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格公司)因当初那篇文章起诉他了,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并称该案将于4月14日开庭。
获知情况后,眼看开庭时间日益临近,赵先生立即聘请了四川一名律师应诉。
一审判赔——
花西子称遭商业诋毁索赔58万元,一审判赔32万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得知,原来作为原告的宜格公司在诉状中称,他们是花西子品牌的实际运营方,有权就损害该品牌商誉的行为提起诉讼。
他们说,赵先生注册的账号曾在2023年9月同步发表多篇文章,捏造“花西子公关部人员大量离职”“花西子公关部只剩几个年轻人”“花西子公关部员工或集体离职”等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并后续进行广泛传播,给花西子品牌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宜格公司认为,赵先生应当对其自身言论的引导性有一定的认知,其公开言论应当受到更高注意义务的约束。然而在此情况下,他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肆意捏造针对花西子内部情况的不实言论,并在多个知名网络平台上进行扩散传播,误导了其他社会公众,致使花西子品牌及宜格公司的社会评价受到贬低,给宜格公司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主观上存在贬低宜格公司的恶意,构成商业诋毁。
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新浪微博。
宜格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赵先生在《法治日报》上就其商业低毁行为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元(即律师费)。
今年4月14日下午,此案线上开庭,赵先生的律师代表他应诉。
审理时赵先生辩称,宜格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自己不存在商业低毁行为,自己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低毁的行为主体,宜格公司与他不是同业竞争关系,也不构成间接竞争关系,他发布内容属实,没有编造、捏造,不具有低毁宜格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
赵先生同时还称,花西子公关事件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花西子品牌受损,宜格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没有计算标准,不同意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宜格公司主张的商业低毁内容及理由包括:赵先生文中使用了“小学生作文”等字样形容花西子官方发布的文章,并直接将“小学生作文”这一贬损性表述提炼为标题重点传播,明显系恶意引导,刻意侮辱花西子的创始人及花西子品牌,文中表述“早在《一封信》发出前,大家就已经提交离职申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实际在该时间点前仅1人申请离职,文中刻意使用了“大家”“我们”等复数用语,同时加上“具体离职人数不便透露”的模糊化表述,虚构群体离职假象,文中表述“有一位高层VP离职”“花西子只剩入行不久的年轻公关”与事实情况不符,刻意制造花西子人才流失的虚假印象。
该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低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中,涉案文章发布的背景是花西子品牌官方针对2023年9月10日出现的李佳琦事件发布了回应文件《一封信》。涉案文章整体为“采访花西子匿名离职员工”的问答形式,标题及文章内容称《一封信》像“小学生作文”,涉案文章的此类表述明显对花西子品牌有侮辱、贬损之意,损害了花西子品牌的商誉。
该法院还称,赵先生文章表述本身与事实不符,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花西子公关人员存在群体离职的情况,误导公众对花西子品牌的管理能力及领导决策能力等产生负面认知。根据现有证据体现的网络用户评论,这些被诉内容已经使相关公众对花西子品牌产生了负面评价,对花西子品牌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此外,他发布涉案文章的时间点恰处于舆论对花西子品牌高度关注的时期,故他利用涉案文章引流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他发布被诉内容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赵先生辩称的被诉内容来源于对花西子离职公关的采访,该法院认为,他仅向法院说明了该员工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但该员工未出庭作证,法院亦未成功与该员工进行核实,故在该录音证据本身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仅依靠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存在采访花西子离职公关的情况。退一步讲,即便录音证据真实,他亦无法据此免责。
今年6月27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称,赵先生赔偿原告宜格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已提上诉——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将开庭,拟申请涉事网红出庭
一审宣判后,赵先生不服,已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赵先生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引用了“小学生作文”等,认定具有侮辱、贬损之意;引用“公关部离职”等,认定构成诽谤,从而损害了被上诉人品牌商誉,违反《民法典》关于舆论监督的相关豁免性规定,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他称,“像小学生”的表述虽然使用了比喻手法,具有一定的贬损含义,但该描述并不超出一般人的容忍范围,因此不构成捏造、歪曲事实,更不构成侮辱性言辞。
他同时还称,一审法院判决他承担经济损失3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违背侵权损害赔偿的公平原则和因果关系要求。
他说,花西子品牌的名誉降低本质来源于其相关方不恰当的言论评价,以及其公司对外公关活动未能被社会公众接受的事实,并非他造成,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他对社会热点问题具有表达恰当观点的权利,对相应的发表行为尽到了审慎的注意和核查义务。因此他的发表行为对宜格公司商誉降低不具有过错,更不存在对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恳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或将该案发回重审,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赵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已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希望涉事网红主播李佳琦出庭说明当初情况。
律师说法——
系商业诋毁还是名誉权纠纷?要求当初那名被采访人出庭作证作用巨大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介绍说,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性质与市场属性。若行为人是经营者,言论发生在商业竞争场景中,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形象或销售表现,即属商业诋毁;若行为人仅为普通用户、媒体或评论者,行为未直接关联市场竞争,则属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名誉权侵权。
刘凯律师介绍说,“官方媒体转载”被法院视为加重后果的佐证,但并不意味着赵先生需为全部舆情扩散负责。二审中可从“因果链条过长”“舆情扩散系第三方独立行为”等角度主张适当减轻赔偿。”
刘凯律师称,当初那名被采访人侯某是否出庭作证,对案件结果影响重大但并非决定性。在证据规则上,被采访人若未出庭接受质证,其录音、文字稿只能视为单方证据,法院无法核实该陈述的真实性、上下文、是否被剪辑、是否经同意引用,从证据强度看属于“孤证”,证明力极低。
他认为,在商业诋毁案件中,证明自己“有事实依据”是最核心的抗辩方式。
他说,被采访人若出庭作证,确认“确实有类似表述”,且“未被歪曲、夸大”,法院会倾向认定报道“有一定事实基础”,从而可能改定为“报道失实但无主观恶意”,进而减轻赔偿数额,甚至认定“不构成诋毁而为舆论监督”。相反,若被采访人未出庭,赵某无法完成“报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因此,该离职公关侯某是否出庭虽非决定判案结果的唯一因素,但确实对报道真实性的认定、舆论监督性质的判断以及赔偿责任轻重具有关键影响。
此外,上海一名律师认为,涉案文章与花西子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该案应定性为“商业诋毁”还是“名誉权纠纷”的关键。
该律师认为,若关键人物侯某确为花西子高级公关经理,花西子理应能够提供其联系方式及离职证明,该证人一审时未到庭,导致相关事实未能充分厘清。
他称,在证据采信方面,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予以排除,但未充分阐述理由。根据举证规则,若花西子质疑该录音真实性,应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未经充分说明即排除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这些都有待二审时进一步查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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