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作为放贷人具有明显的‘套路贷’特征,应移送警方侦查处理,然而却凭‘打非办’一纸公函反而胜了官司让我们还钱。”作为被告、借贷人,陈先生和妻子谢女士想不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案涉及借款人众多、金额不菲,按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陈先生夫妇反映问题真相到底如何,记者进行了多方调查。
债务官司——
夫妻俩贷60万作资金周转,
被起诉偿还60万本金和32.34万元利息
2024年6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是一名彭姓男子,被告系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的陈先生和妻子谢女士,他俩被彭某起诉偿还60万借款本金和5年间的32.34万元利息。
彭某起诉称,2017年11月20日,陈先生夫妻俩因资金周转向他借款60万,《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8.34‰,每月付利息到期还本。借款到期后,两人无力偿还申请续借6个月,重新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1.25%,如逾期未还款,夫妻俩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且逾期借款利息变更为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陈先生自愿以名下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陈先生夫妻俩未履行还款义务。
陈先生女儿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初父亲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在网上看到一则贷款广告后联系上男子于某,对方获知他们家有一套尚欠银行16万元的110多平方米的按揭房后称,自己可找人替他们先还上,然后再以该房屋作抵押,这样可以贷款60万,放款后再将那16万归还给他们。
“他们担心我们不还那16万,除要求我们签订一份16万借款合同外,还给我们签订了一份写明已预付16万现金的租房协议,载明以每个月500元的房租租20年。”陈先生女儿说,实际上双方并未发生租赁之事,后来发生借贷关系的是彭某,“他在我母亲不知情情况下将我家那套房子抵押登记在他本人名下,当初的借款合同亦未给我们。”
她说,彭某一番操作之后将那60万划到父亲账户上,然后给于某支付2.4万元平台费、1.8万元保证金、3.6万元前置费,0.562万元过桥费以及3万元平台信息费等各种“砍头息”,第二年还支付了3万元续贷费,实际到手的仅有40余万元,同时亦将那16万元支付给了他们,“后来我家每月按时还款,截至2021年5月,实际已向彭某偿还利息约25万元。”
庭审时,陈先生夫妻俩辩称,该案系彭某等职业放贷人以侵占他们家房屋为目的,收取各种巧立名目的高额“砍头息”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该案的借贷合同应认为无效。
陈先生夫妻俩还认为,该案系彭某等职业放贷人实施的“套路贷”,请求法院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罚款等处理,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雨花区法院还审理查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案中彭某向陈先生支付60万借款后,陈于当天支付4.1万余元利息,认定实际借款金额是55.8万余元,“根据先息后本顺序,经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陈先生夫妻俩尚欠彭某借款本金53万余元,利息15万余元。”
2024年9月29日,雨花区法院一审宣判称,陈先生夫妻俩偿还彭某该本金和利息,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进行此后相应的利息支付。
发送函件——
“打非办”给法院发函,
建议不将原告3名当事人列为“职业放贷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曾提及到一份2020年5月13日由“长沙市雨花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给长沙市中级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不将彭某、郭某某、廖某列入职业放贷人的函》。
该函件载明称,湖南金米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米巴公司)是该区2018年度打早打小提前化解的一家网络借贷平台,2018年6月,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精神,金米巴公司因未纳入省、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名单,人民银行长沙中支、湖南省银监局、市区打非办联合约谈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停止在金米巴网络借贷平台上发放新标的,对已产生的借贷标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清零完成市场出清,并最终关闭平台。
该函件称,2019年6月4日,金米巴公司完成市场出清15088万元,其中3883万元由该公司垫付。据公司负责人介绍,这部分垫付资金如遇恶意不还款客户,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司积极配合省、市、区相关部门指导及时完成市场出清。公司在实际借贷操作中,平台上的标的全部为房产抵押借贷,且存在为借款人垫付资金、资金存管不符合要求、自然人和法人机构超额借款、超级放款人、业务流程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未发现非法催收的不法行为,未发现涉及“套路贷”等违法行为。由于该公司在实际借贷操作中,主要通过线下操办人彭某、郭某某和廖某3人进行交易,再由金米巴公司充值进平台,因此此3人所进行的借贷纠纷诉讼并非职业放贷人,其主体实质仍是公司自身。现公司已完成市场出清,垫付资金仍属合法利益需要法律保护。
“考虑到维护社会诚信、企业合法利益仍需保护和在应对诉讼中所面临的彭某等3人常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实际困难。”该函件说,“我们建议在涉及彭某等3人的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中,不将其列为职业放贷人。”
雨花区法院的判决书载明,陈先生夫妻俩主张彭某系职业放贷人,从事“套路贷”等违法行为,但“打非办”出具的该函将案涉借款的来源以及彭某多次提起诉讼的原因进行了说明,该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情形,彭某与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
“那个函件不是在替彭某等人违规‘站台’么?”陈先生的女儿气愤地说,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已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目前已开庭审理。
放贷众多——
数十人借贷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有人贷款约90万被抵押6套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该函件所附的一份明细表中发现,向彭某等3人借款的有60人,时间跨度从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4月4日,借款金额最多的是210万元,这些借款人中仅有1人还清了全部借款,他们借款总金额数千万元。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彭某等3人名字发现,还有约20人与其发生过借贷关系,借款总金额约千万元。
其中一份判决书载明,2016年5月,家住长沙市望城区的男子周某夫妻俩向彭某借款100万元,同时将自家名下位于该区的6套房子抵押给彭某,后来夫妻俩无法偿还被彭某起诉至雨花区法院,请求归还100万本金和拖欠的24万利息。
该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借条写的是100万元,但实际借款本金只有91.85万元,另外部分系彭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应按实际到账的借款数额计算,该法院认定周某夫妻俩共还款15.95万,其中2万余元折抵本金,本金最终认定为约89.8万元,一审判周某夫妻俩归还该本金和拖欠的利息。
否认“站台”——
函件针对2018年6月以前发生的借贷,
仅系法院判决的补充说明
长沙市雨花区金融事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称,“打非办”仅是一个临时性的议事机构,已于2024年9月撤销,“我们原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她说,当初“打非办”给长沙市中级法院发函的背景是,2016年前后相关部门开始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整治,2018年他们在排查中发现一家叫金米巴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平台没有相关资质,监管部门遂牵头组成工作组进驻该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联合检查,对该平台和标的余额进行全面清理并发公告取缔,还针对其广告宣传做了罚款处理,事后该公司将1.5亿元的标的进行清除,但当时还有3800多万元清除不了,便给工作组打报告,称可由公司提前垫付这部分资金,但后期可能会涉及借贷纠纷,正常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发了那个函件。
她说,那个函件针对的是2018年6月之前发生的借贷关系,仅是陈述事实不是根本依据,只是法院判决的补充说明。
她进一步介绍说,金米巴公司赚取的是中介费用,已被良性清除,函件中的彭某等3人均系该公司员工,他们出借的资金来源是该公司。她否认替该公司“站台”的说法。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到,金米巴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姓袁,其与彭某群各占50%的股份。袁某的关联企业有222家,彭某群的关联企业有62家。人物百科显示袁某为新环境房地产执行董事,曾任职成都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亦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90%,彭某群持股10%。
检索企查查发现,该公司所涉司法案件逾800起,裁判文书有900多份,单是开庭公告就有460余条,其中最近的是2025年5月12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律师说法——
个人放贷多起金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建议法院审理时发现线索及时移交警方
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金麓认为,彭某等3人以个人名义起诉借款人,涉及范围广泛,对象众多,作为个人来说不可能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资质,他们放贷是以盈利为目的,放贷和催收手段特殊,具有“套路贷”的典型特征,比如事先收取“砍头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超值抵押等”。
彭律师说,这3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法院审理时发现这样的线索后应及时移送警方进一步侦查处理。
一名不愿俱名的法学专家介绍称,“打非办”仅是临时性的联席机构,不应该自己给彭某等3人定性,更无权给长沙市中级法院出具那样的函件,该函作用不管是否是补充说明,那样做皆有干预司法的嫌疑,至于彭某等3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其行为是否具有“套路贷”特征,法院应该独立审判,最终作出认定,审理时不应引用该函件内容。
北京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周军律师亦认为,“打非办”并非政府机关,无权给彭某等3人定性,更无权给长沙市中级法院发函,“即便是政府机关,发送类似函件也有干预司法之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律师说法——
如彭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
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及银行基准利息
那么,就彭某与陈先生夫妻俩签订合同约定的利息来看,是否属于高利贷?
周军律师认为,彭某通过“砍头息”“手续费”和逾期利息等方式所收利息,尤其是约定的逾期月利率变更为3%(年化利率36%)已远远超过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24%的规定,该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
如果彭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或“套路贷”,那么作为借款人来说,他们所借的钱是否需要归还?
周军律师称,职业放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
他进一步解释称,如果彭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无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高息,只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即可,借款人此前已经支付的“利息”“手续费”“逾期罚息”等均可冲抵应还本息。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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