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超市开张第一天大酬宾,她高高兴兴带7岁儿子购物,竟惹来判赔11万余元的官司。广东惠州的赵女士认为法院判得太重了,自己要上诉。
视频——
红衣小男孩超市内与伙伴追逐,
女营业员端着盆子摔倒在地
一段18秒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4月26日晚上约7:50,超市货架上摆放着琳琅满目的商品,生鲜区则摆着辣椒、萝卜和藕等。一名身着黑色上衣的女营业员端着疑似有水的盆子从该区域向左拐,当她拐向左边后眼睛一直盯着左方。此时,一名身着红色T恤的小男孩与另一名小男孩在超市里奔跑追逐,当红衣小男孩从一通道拐角处转身往右跑时,女营业员刚好走到他身后,她突然摔倒在地面部朝下,手中盆子也摔了出去。
男孩母亲赵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发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好柿哆生活超市”。自己老家在湖北农村,十多年前夫妻俩来到广东惠州打工,儿子目前念小学二年级。视频里摔倒的女营业员姓谢,事发时54岁,是广东省五华县人,当时刚刚上班第一天。
讲述——
“楼下超市开张第一天带儿子购物,
孩子奔跑时未触碰到女营业员”
赵女士介绍,事发超市就在自家楼下,是重新装修后开张第一天,当时超市搞大酬宾活动,晚饭后她独自带着儿子逛超市购物。
她说,进入超市时儿子一直紧跟着她,随后不久,超市里来了一名与儿子同龄的同小区小伙伴,他俩平时都在一起玩耍,不知啥时两人在超市里追逐奔跑起来。
“没过多久,儿子跑来告诉我说,有个女营业员摔倒了,自己没有碰到她。”赵女士称,儿子还说自己受到了惊吓,称那名女营业员是自己爬起来的。
她介绍说,自己当时也没在意,买完东西就回家了。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附近派出所民警突然敲开她家的门,“当时我们在上班,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民警说找我们有事,我丈夫下班后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得知当天那名女营业员认为是我儿子奔跑导致她摔倒的,超市报警求助,民警查看监控最终找到了我们。”
官司——
女营业员起诉男孩父母和超市索赔18.58万,
被鉴定为10级伤残
赵女士回忆称,后来有一天,他们接到惠州市惠城区法院的传票,这才得知原来摔倒的女营业员谢某起诉了作为监护人的她和丈夫,还有超市。
谢某在起诉状中称,她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好柿哆生活超市”,次日上班也就是工作第一天,被赵女士的儿子在超市奔跑时绊倒导致受伤,事后她前往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还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仲恺院区)做手术并住院治疗。
谢某请求判令该超市赔偿她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约18.58万元,庭审时她增加诉讼请求,即由超市和赵女士夫妇共同承担该案赔偿责任。
起诉后,谢某就其伤残等级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遂委托广东远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4年9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谢某构成10级伤残。
辩护——
被告均称无过错,
原告行走时疏于观察应承担责任
庭审时“好柿哆生活超市”辩称,该案中谢某受伤系因该小孩在超市内奔跑绊倒所致,该小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事后他们已向法院提交追加小孩父母的申请,请求追加赵女士夫妇俩作为共同被告,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辩称,原告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减轻超市责任。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谢某手持水盆行走,未观察周围路况,导致未能及时避让奔跑小孩,其疏忽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务活动时未履行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害承担部分责任,超市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超市称,当天事发后他们询问谢某是否需要就医,谢某称并无大碍,他们便给她假期回家休养,孰料第二天谢某家属找到超市方面称谢某需要住院治疗,后来他们也给谢某垫付了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已履行必要救助义务。
作为被告的小孩母亲赵女士夫妇则辩称,从事发监控可以看出,儿子到达过道前方时与谢某的距离有两臂远,未与其发生碰撞及任何肢体接触,谢某作为营业员在岗期间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单手抓举作业水盆重心不稳、更频繁“东张西望”疏于观察前方环境,导致其主动踩上正在通道前方的小孩,她因踩踏动作与单手抓举重物失衡自行摔倒受伤。
同时称,“好柿哆生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营业员谢某未接受岗前培训操作不当,超市未履行员工培训及管理义务,事故发生前,谢某正在生鲜区进行水洗作业,从现有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她从水中捞出杂物后,将水中杂物推到与水盆有间隙距离的泡沫箱中,此行为可造成生鲜区过道水渍遗留及鞋底沾水,此后在未擦干手上以及盆沿水渍情况下甩手走出,随即开始“东张西望”。她一系列危险行为严重威胁了其本人及顾客安全,“我们已尽合理监护责任,无过错。”
判决——
法院称小男孩奔跑致女营业员摔伤,
判家长担责六成赔11万余元
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审理认定,事发当天,原告谢某在该超市第一天工作,因7岁小孩在该超市奔跑玩耍致她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谢某行走过程始终看向其左侧,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亦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劝阻。
法院查明,事发后该超市已给谢某垫付9214 元。法院确认谢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约19.28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约11.8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
法院称,因案外人在超市奔跑玩耍而致谢女士摔倒,案外人系未成年人,原告谢某据此诉请案外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有据,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并无相应工作人员对案外人的行为加以劝阻,亦未向该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谢某据此诉请超市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有据,该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超市承担30%赔偿责任,由赵女士夫妇承担60%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担责10%。
2025年6月6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宣判:赵女士夫妇向原告谢某支付11.57万元,超市支付4.86万元,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女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这个判决令他们感到意外,“我们不是逃避责任,我们承认有责,愿意承担10%以内的责任,这个判决判得实在太重了,目前我们正在聘请律师打算上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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