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主两辆车相撞 保险到底赔不赔 法院判了

6月23日消息,有网友调侃道,保险公司只有两种情况不赔,分别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虽然是玩笑话,但折射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不信任。

据一保险博主透露,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颇具争议的保险纠纷:车主赵某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以 被保险人相同 为由拒绝。

据介绍,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属于险企的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主张,同一车主相撞,不存在 侵权人 与 被侵权人 的法律关系,无法构成责任保险的赔付基础。并且,同一车主可能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

对此,法院反驳道,保险条款中的 被保险人 不一定特指保单上的名字;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需结合事故实际驾驶人判断责任主体,不能简单以车主身份一刀切。

而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故意骗保的情况下,不能一概拒赔,否则违背保险 分担风险 的本质。

此外,保险公司主张,同一车主的财产损失属于 左口袋进右口袋,未产生实际损失。

法院反驳称,两辆车分属不同行驶证,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是真实支出,应认定为实际损失。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包括 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1号车驾驶人是袁某,而非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赵某。因此,赵某作为2号车车主,属于 第三者,交强险应赔付。

商业险条款对 被保险人 的定义模糊,存在两种解释:

解释1:被保险人指 事故中的驾驶人;

解释2:被保险人指 保单上的名字。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解释1)。因此,赵某不属于被保险人,商业险也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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