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银行的钱是事实,但三原县工行和三原县法院总不能稀里糊涂,在强制执行5间两层商铺之外,把我相邻的一间两层商铺给白白占走二十多年。”
近日,61岁郑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早在2003年,因一张盖有三原县人民法院印章的《川宝福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房产抵偿三原工行贷款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标注的房屋间数出错,导致自己的商铺被工行非法多占一间并变卖,房子价值加房租损失估计近130万元,自己维权十余年都没结果。
>>当事人投诉
5间两层楼房抵贷,
离家数年归来发现工行多占一间还变卖了
郑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早年从四川来陕西做生意,1997年在三原县南环路东段南郊中学边买了一栋13间2层的店铺。2000年9月26日,他在此注册成立了川宝福餐饮公司,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以下简称“三原工行”)借款55万元。“因经营不善贷款还不上,2001年12月三原工行申请执行令,强制执行我们抵押的商铺。2002年五、六月法院主持和解,划分好商铺西边第二间至第六间给工行,抵消我们的贷款及利息等共60万元。”
郑先生说,处理完贷款,他就去外地打工了。2014年回来想更新一下房产证,去了房管局才知道,西边第一间房也被三原工行莫名其妙地多占走了。
郑先生表示13间2层商铺西头一间被莫名占走
“为此,房产证也没分割成,至今13间商铺仍在我们家名下。”郑先生妻子宋女士说,法院卷宗上清楚记载,“除西边第一间外,从第二间至第六间(5间,上下二层)抵偿欠款”,结果工行私自多占了一间(上下两层108平方米),“前两年政府拆迁来评估,这里商铺已经9500元/平方米了。”
本应执行5间房怎么占走了6间?2014年,郑先生找三原工行讨说法。工行拿出了一份“明细表”,称是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原法院”)出的,盖有三原法院的章子,其中抵债房屋“具体为自西向东6间2层”,时间为2003年4月。
“2002年6月已经裁定执行完结,10个月后又冒出个明细表,银行多占房还变卖了,工行、法院都说协调处理,十几年了至今没有结果。”郑先生不明白,工行既没有房产证,也没通过法院,是怎么卖的?“至今都说不清楚。”
>>维权艰难
三原法院曾为三原工行出具房屋“明细表”,
省高院指令咸阳中院立案监审发现“明细表”查无出处
2017年,郑先生起诉三原工行不当侵占,造成财产损失。三原法院在裁定中,称银行提供的“明细表”为该院出具,以“明细表”等作为依据,证明郑先生诉争房屋所有权已执行给三原工行,驳回郑先生诉求。
法院以“明细表”等作为依据,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已执行给三原工行
2023年,郑先生继续起诉,案件由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核查,三原法院盖章的明细表,在原案卷档案中没有,案件不属于民事,又驳回了。
经郑先生不断申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对三原法院该案件立案监督审查,2025年1月,审查终结。咸阳中院于2025年1月出了终审裁定,“说法院执行了5间房,2002年就执行完了。工行这份明细表不知从何而来,工行占房不应该找法院,又驳回了。”郑先生说。
“按中院说法来看,明细表是工行自己伪造的?那法院公章是谁盖的?为何2017年三原法院会采信这份明细表作为依据?”宋女士说,这件事里前后矛盾的地方太多,至今都搞不清楚。
“法院和银行现在让我们继续起诉,我们都起诉怕了,工行占了我们的房子,我们却一直败诉。一家人现在的诉求就是把工行多占的西边那间房子要回来,工行把这20多年的租金大约27万给我们。”宋女士说。
>>咸阳中院
2002年工行表示接收到全部房地产,
对分割没有意见,至此合法终结执行
5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前往三原县采访,郑先生提供了这些年来关于工行强占房屋一事相关的明细表、法院裁定、和解笔录、谈话笔录等材料。记者看到,贯穿整件事的“明细表”落款为“三原县法院”,而非正式的“三原县人民法院”,落款上盖有该法院印章,出具时间为2003年4月23日,抵债房屋为“自西向东6间两层”。
2025年1月,咸阳中院发出终审裁定显示,2002年1月至6月,三原法院立案执行,三原工行与郑先生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除西一间外,用第二至第六间房地产折付三原工行案件款60万元”,工行确认房产接收、交割完毕无意见,三原法院终结执行,“以上执行行为符合当时相关法律规定。”
咸阳中院最终裁定,郑某申诉称,三原法院依据“明细表”将争议房地产交付三原工行,应由三原法院解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三原工行辩称“明细表”是裁定书的附件、是依据“明细表”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裁定为终审裁定,驳回郑某的申诉申请。
此外,咸阳中院还查明,2004年5月24日,三原工行将登记在郑先生名下6间2层房屋以24.8万元的价格出售。
>>焦点问题
“明细表”是不是该案裁定书附件?
咸阳中院:“明细表”无效,不应作为三原工行占有、处分所争议房地产的依据
那么,《川宝福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房产抵偿三原工行贷款明细表》到底是咋回事?
咸阳中院执行裁定中明确,该“明细表”不是终结执行裁定书的附件,其相对于三原法院执行工行与郑先生的支付令案件无效,不应作为三原工行占有、处分所争议房地产的依据。
咸阳中院查明,终结执行裁定书作出时间是2002年6月10日,而“明细表”作出时间是2003年4月23日。二者作出时间相差10个月左右,并且,终结执行裁定书中无附有关附件的说明。
同时,三原法院2002年主持和解、现场分割交付,案件材料中均无“房屋和土地的面积、评估价值、抵入价格及装修部分评估价值、抵入价格”等内容,而“明细表”中这些内容从何而来、如何形成、是否是法院委托评估、如何评估等,三原工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那么,郑先生西头第一间两层房是如何被三原工行占有的?咸阳中院称,执行案件于2002年6月14日以交付了以物抵债房地产而终结执行了,三原工行无证据证明所争议的房地产(1间2层楼)是三原法院在执行时交付的。
此外,执行案件案卷材料中并无该“明细表”,该表从何而来、何人经手,三原工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疑点核实
“鸠占鹊巢”的“明细表”从哪来?抵押5间房为何被占6间?
三原工行:“明细表”由三原法院提供,中院只驳回了“明细表”,未驳回执行6间房
5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以郑先生家人的身份来到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三原支行,该行一赵姓负责人称,“明细表”是三原法院出具的,“一直在档案里,就是法院给的。”他说,执行6间房也是以此为依据,并承认房屋已被工行卖掉。如果对“明细表”出处有异议,建议郑先生报案,“法院只说‘明细表’卷宗里没有,并没说不是三原法院给的。”至于中间有没有其他问题,“可以报案,让人来查。”
记者拿出咸阳中院今年1月的最新裁定,其中多处提到该“明细表”出处不明,并且执行在2002年就结束了,抵债的是5间房。对此,赵姓负责人说:“你在哪看见执行的是5间,你不要看判断过程。法院这次只是驳回了明细表,并没有驳回执行6间房。裁定书并不是裁定,不要看这些东西,只看最后一句裁定内容就行了。而且三原法院之前一直承认明细表,承认房子执行给我们了。2017年有裁定,三原法院认可。”
赵姓负责人说,三原工行现在没办法再处理此事,“房子给你要回来,没有依据,我们都是按照法院裁定执行的。执行6间房是根据裁定附件,现在附件被驳回了,你找法院重新出裁定,裁定没写清,你让他写清楚。”他说,如果郑先生现在想要回自己的房产,只能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出裁定到底是几间房,工行来执行。
占房一事银行有无自查?赵姓负责人说,“明细表是从法院拿回来的,我们不用调查,没啥查的。你们要查明细,让公检法来查,我们没有查的来源渠道。其实,法院老院长早就说过,不管咋说,意思就是银行和法院的人都有问题。那就让查,谁的问题谁承担。‘明细表’也没人鉴定真假,我倒希望鉴定一下。”他说,三原工行现在就等法院传票,不管是退还多少钱或是几间房,怎么判怎么执行。
三原法院:“明细表”是哪来的难以查清,建议当事人通过起诉讨要多执行房屋
根据咸阳中院裁定书,“明细表”无效,工行占房与三原法院执行无关。那么,三原法院2017年为何会承认出具此表,且支持工行占房有理?
带着这些疑问,5月21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陪同宋女士母子一起来到三原县人民法院。一直负责处理郑先生房屋被占一事的工作人员说,西边第一间房确实是郑先生的,被三原工行自行处置了,查下来与执行没有关系,中院也裁定了。目前的解决办法只有郑先生起诉,“此前工行说和解,但他们汇报后,协商额度只有20万元,房价高出来了也只能给20万元,所以这个办法就行不通了,也就没再按协商走。”
法院执行的是5间房还是6间房?“明细表”从何而来?工作人员说,咸阳中院新出的执行裁定里,涉及到的各个问题都写得很清楚了,2002年就已经执行结束,没有第6间,那都是在执行之后的,“三原法院在执行案件的时候,执行了五间两层,是没有问题的。”
针对三原工行并不认可咸阳中院裁定里的内容,坚称“明细表”是三原法院出具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说,“你信他说的吗?你不信就行,他信是他的事。中院裁定已经说清楚了。”
“明细表”是工行从三原法院拿走的吗?“你不要问这些了,那话就长了,我能给你说清吗?”他说,现在要解决问题,建议郑先生继续起诉,到时可能会启动评估程序,“政府拆迁评估的价格不能作为依据。”
三原工行没有房产证也未通过法院,如何能将郑先生房屋占为己有并变卖?“我不回答你这个问题,我也不知道。”工作人员说。
>>最新进展
三原法院:年代久远电脑无法查询,须当事人来调卷
三原工行:明细表是三原法院提供,“县人民法院章子都盖着”
5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采访三原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个案要找法官了解具体情况,给出了诉讼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记者联系后,对方称是三原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查询郑先生案件的执行员姓名称,案子太过久远了,需要当事人来申请调卷,“这个执行法官我都没听过,应该已经退休了。那时候都是纸质卷宗,电脑上查不到,具体情况只有调卷了,其中缘由我不清楚。”工作人员说,调卷当天不能阅卷,调卷需要几天时间,当事人可以早点来申请。
5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中国工商银行三原县支行行长,他说,郑先生的事情已经20多年了,打了几次官司,“明细表”是三原县法院提供的,“县人民法院的公章都在上面盖着。”他说,目前建议郑先生继续起诉,工行等法院结果。
咸阳中院裁定“明细表”无效,且“明细表”时间在结束执行之后。对此,行长说,可以联系负责对接媒体的部门了解。
事情又过了一个月,截至6月27日,郑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情没有任何进展。
>>律师说法
该案有必要查清“明细表”真伪,伪造或涉嫌刑事犯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后续,郑先生可梳理与案件相关材料,如2002年法院主持和解的相关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等,明确当时的和解协议内容以及执行情况及西头第一间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以三原工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多占的西头第一间房,并赔偿20多年的租金损失。在诉讼中,可申请对“明细表”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赵良善表示,为何在2002年6月10日执行终结后,时隔10个多月,2003年4月23日又莫名其妙地冒出“明细表”?而且当事人各方对于表上的法院印章存在争议,因而,该案有必要查清“明细表”的真伪。
如经鉴定“明细表”是伪造的,若银行明知是伪造的仍据此占有并变卖房屋,给郑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银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郑先生房屋价值以及这20多年的租金损失等;
如果银行参与了伪造“明细表”的行为,或者在明知是伪造的情况下,利用该“明细表”非法占有房产并进行变卖等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共犯,或者涉嫌其他如诈骗等相关犯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若查明法院工作人员参与伪造“明细表”,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滥用职权罪等,将面临刑事处罚,同时还会受到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等;
如果因法院相关人员的过错导致伪造的“明细表”产生并被使用,给郑先生造成了损失,郑先生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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