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此前报道,8月6日上午,多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反映,当天早上,安徽省合肥市地铁2号线上,一名男子从三孝口地铁站进入车厢后,在车厢内大声地吼叫,造成一定恐慌。该男子的行为造成大量现场乘客逃跑,另有网友表示,自己的鞋子都被踩掉了。
相关网友发帖、评论截图
同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合肥轨道交通客服,客服表示已接到其他乘客对该情况的咨询,“我们正在了解这个情况。”同时客服给记者提供了合肥轨道交通宣传部门的电话,表示详情可与该部门联系。记者随后多次致电,电话均未接通。
合肥三孝口地铁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具体什么事情我们不清楚,我们现在正在调查,我们这个不能说。”
另据南昌晚报洪观新闻,记者联系到合肥市地铁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反映后,他们去了解了相关情况。据介绍,吼叫男子没有其他过激行为,也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已经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轨道公安部门,轨道公安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
该男子在地铁上大声吼叫导致大量乘客逃跑的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付建认为,如果该男子的怪异行为扰乱了地铁车厢这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其行为被认定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是因为精神类疾病发作,责任该如何划分?付建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该男子在地铁上吼叫时处于发病状态,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无需承担行政责任,但监护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受到惊吓或因恐慌导致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乘客进行赔偿。
潇湘晨报记者朱天翔 武华康 实习生许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