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走的馅饼还能换?”食客出言质问女顾客遭辱骂,相关方给出说法

“难道我真是多管闲事?可我明明看到,这饼又放到卖饼的盘子里了……”男子疑惑地问。

对此,职能部门明确,此类食品一经售出,不适合退换再次售卖。

多管闲事?

男子出言制止女子换饼,反遭辱骂

5月4日上午10时,陕西西安男子布杰(化名)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儿。

布杰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天上午10时,他在浐灞恒大御景东区外的小店买饼吃,确切地说,这是一个卖胡辣汤和牛肉饼的小吃店。

“我当时买了个牛肉饼,拿到手里吃的时候,看到一个女的来,跟老板说她刚才买的饼,想换一个。”布杰说,他也不记得对方是要将手里的鸡蛋饼换成牛肉饼、还是想将牛肉饼换成鸡蛋饼,反正就是要换饼。

“当时卖饼的老板犹豫了一下,但还是同意给换了,我看到被换下的饼又被老板放到卖饼的盘子里,便下意识提醒换饼的女顾客,这是食品,买走不能更换”。

让布杰没想到的是,这句话惹恼了对方,“那女的对我破口大骂,不仅骂我,一度拿起跟前的凳子要打我。”

布杰说,他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用手机录下女子的行径。就是这一行为,女子报了警,说他是在侵犯他人肖像权。

记者在布杰提供的现场视频中看到,一名身穿粉色衣裙的女子面对布杰质问“你为啥把鸡蛋饼换了”的问题时,争夺布杰手机未果,随即又拎起跟前的塑料凳子欲打人,但最终还是克制住了,接着便开始辱骂布杰。

视频中,该女子一边打电话,一边说布杰“正义感太强了,适合活在真空世界里”。

布杰说,此时女子打的电话是报警电话,广运潭派出所的警察出了警,“警察让我把拍的视频删了,我没答应,这是我拍下她辱骂我的证据,不能删,如果我真的侵犯她的肖像权了,有怎样的法律后果我愿意承担。”

同时,布杰也想知道,女子辱骂他的行为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5月5日,记者向广运潭派出所负责人求证,其称此事确由他们处警,目前还没出结果。

权威表态——

市场监管部门明确:食品非普通商品,不可更换

5月5日中午,记者前往事发地,就换下的饼如何处理向涉事小店老板了解情况。

老板表示,换下的饼他自己吃了。但布杰称,他当时明明看到换下的饼又放回到卖饼的盘子里,和其他将要售卖的牛肉饼罗列到了一起。

让布杰委屈的是,周围食客以及店老板都不赞同他的做法,认为卖出的饼可以换,不是啥大不了的事情。

布杰说,他想了一夜,想到天亮竟然觉得,是不是真的是自己错了,是不是卖出的饼就是能换?

就布杰的疑惑,5月5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管辖此处的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浐灞国际港分局。工作人员介绍说,食品非普通商品,一经售出,是不能更换的。

该工作人员介绍说,依据相关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的上岗是有严格要求的,各种证件的办理就是管理上的约束,比如大家所熟知的健康证,经营者一定要有。但对食客却没有相关的要求,那么食品一经售出,且离开了店面(摊位),再被退回给店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允许的;但如果经营者愿意更换,换下的食物不得二次销售,商家需自行销毁。

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就此加强对此类型食品饭店(摊贩)的宣传和监管,让经营者清楚,食物是入口的东西,并非普通商品,若非食品安全问题,一经售卖不可退换。

律师说法——

男子若公开女子肖像则侵权,女子公然辱骂行为或面临治安处罚

男子拍摄女子言行,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问题,以及女子辱骂男子,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就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其认为:男子拍女子言行的初衷是女子辱骂男子,若是为了自保,即为了取证,且不对外公布,男子则不构成侵犯女子肖像权。

但若在未经女子同意的情况下男子将视频公布于众,或发至网上,则违反了《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语境下,男子恐怕侵犯了女子的肖像权。对此,女子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维权。

对于男子对女子换饼行为提出质疑,致使女子恶意辱骂男子这一行径,轻则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对此,男子有权要求女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重则女子还将面临治安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辱骂他人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至十日拘留并罚款。

(应当事人要求,布杰为化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安澜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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